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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各機關學校等純勞工身分之工等職位,於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之限制一案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1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50181715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教育部原函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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