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(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)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,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。

一、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,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,將俟軍、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,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,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。
二、檢附銓敘部書函及旨揭修正條文(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)、發布令各乙份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