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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示有關學校之公務人員於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」及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之適用關係疑義一案,詳如附件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22日臺教資(六)字第1060059162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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