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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「中華民國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」1份。

一、依行政院106年6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47991號函辦理。
二、明(107)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超過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(併同例假日)計有6個,分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3日)、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(6日)、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(5日)、端午節(3日)、中秋節(3日)及108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4日)等。
三、依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第5條之1規定略以,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。
四、復依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第4點及第5點規定,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,除特殊情形外,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放假,除特殊情形外,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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