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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會銜修正發布。

一、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6月14日公訓字第1060008347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6年6月6日會銜修正發布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:「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。」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: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」是以,本辦法生效日期為本年6月8日。
三、檢附原函、旨揭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,並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(http://www.csptc.gov.tw)「最新消息」下載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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